名  稱:

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參與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(民國 92 11 04 日發布 )

   1   

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 (以下簡稱本法) 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
   2   

本辦法補助之對象如下:

  原住民:戶籍資料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。

  身心障礙者: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。

  低收入戶: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。

   3   

前條補助對象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者,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,其補助基準

如下:

  原住民:學費補助全額。

  身心障礙者:

 () 極重度、重度身心障礙者:學費補助全額。

 () 中度身心障礙者:學費補助十分之七。

 () 輕度身心障礙者:學費補助十分之四。

  低收入戶:學費補助全額。

前項學費補助,每人每年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。

   4   

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,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,由終身學習機構審查彙總,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直轄市、縣 ()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;直轄市、縣 () 主管機關審核後,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款後發給:

  原住民、身心障礙者或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

 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
  學分證明或修習證明。

  繳費收據。

前項申請人同時具有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之資格者,僅得擇一申請;已依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,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。

   5   

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,應自取得學分證明或修習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為之,

逾期不予受理。

   6   
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,已補助者應追繳之,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:

  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。

  重複申請。

  所繳證件虛偽不實。

  冒領頂替。

  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。

   7   
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