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師協力共學聯合會(教聯會)

臺北市松山社區大學教師協力共學聯合會組織章程

第一章     總則

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臺北市松山社區大學教師協力共學聯合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  本會參考人民團體法及依據臺北市松山社區大學相關規定設立。

第三條  本會為響應松山社大推動成人教育(終身學習),努力不懈所帶動的社區優良風氣;教師們自主發起共同學習、參與協同作業等,以協力所服務之社大,建立緊密的夥伴關係、 提升教學能量相關活動、並配合市政/社大發展需要,開設/強化現代公民學程、積蓄永續經營的能量提供人文素養、生活知能、培育社會健全公民之終身學習課程,藉由積極的同軌作業成為松山社大校務及課程發展的主要助力,是為本會宗旨。

第四條  本會為「臺北市松山社區大學」內之自主學習團體,簡稱「教聯會」,會址設於: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101號-松山社區大學校園內。

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教與學的精進、社區深耕與社區人才的培力、公共參與與公民意識的提升。

二、國際交流與多元文化、自然生態守護與環境教育的深化、弱勢關懷與高齡友善的推動和藝文推展與公民文化的催生。

三、以學習軟實力打造城市願景、參與社大/社區學習共同體的推動、協力社大成為社區學習資源的整合平臺。

四、鼓勵學習風氣—成立教師自主學習社團,加強成人教育的專業知能研習;以更好的質量來服務學員、社大、社區!

五、相信專業並發揮社大老師寶貴的"經驗知識"服務社區,協助社大推動社區參與與公共服務。

六、鼓勵老師參與活動,進一步認識行政團隊的角色與功能,化被動的配合形成主動的支持與友善的建言。

七、推動教師共學之教學經驗分享,鼓勵老師扮演"協助者"的角色,進行建設性的對話與溝通,產出源源不絕的助力與動能,並可透過教師〝跨業聯盟〞方式實行教學上的創新發展。

第二章   會員

第六條   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二種:

一、個人會員︰凡臺北市松山社區大學所屬教師,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,均可申請加入會員,爾後持續依本組織章程繳交會費,且未經取消會籍者均為本會會員。

二、榮譽會員︰協助本會會務或捐贈經費贊助本會,經委員會通過,得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
第七條   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、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委員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;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取消會籍。

第八條   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予以取消會籍:

 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 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 三、逾半年未繳會費,並經催繳3個月仍不履行者。

第九條   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一個月之前預告。

第十條   會員經取消會籍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第十一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:

 一、會務之發言權、提案權、及表決權。

 二、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
 三、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
 四、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。

 五、榮譽會員無本條第1款及第2款之權利。

第十二條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:

         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義務。

         二、會員應遵守繳交會費之義務。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三章    組織、職權及會議

第十三條 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下設委員會執行一般會務工作。

第十四條  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選舉或罷免委員。

三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、審核其他重要議案。

四、議決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五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
第十五條 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會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委員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。     

第十六條 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十七條 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。

          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          二、委員之罷免。

          三、會員〈會員代表〉之除名。

          四、團體之解散。

          五、其他與會員〈會員代表〉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十八條  本會委員會設委員二十一人,候補委員三人,由會員〈會員代表〉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選舉;委員遇有缺額時,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之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委員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數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本屆委員會得提出下屆委員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第十九條  委員會置會長乙人、副會長二人,由委員互選產生;另設總幹事乙人,由會長提名,委員會同意之;會計乙人,由總幹事提名,會長同意之;會長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參與各項會議及活動。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,會長連選得連任乙次,委員及幹部均為無給職;未繳會費者不得擔任職務。

第 廿 條  委員會得設各種任務編組性質之小組及組長,協助推動會務,各組人員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同意任命之;其組織、名稱等事項之訂定與調整,由會長核可並報請委員會議決後施行。

第廿一條  委員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與各小組召開聯席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委員會之決議事項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執行。

第四章    經費及會計

第廿二條 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直屬單位之補助費或贊助費。

二、會費收入: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,常年會費新台幣叁佰元(第二年)。

三、熱心公益人士之捐款。

四、企業或基金會之捐助。

五、義賣、服務或其他活動之所得。

第廿三條  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        

第廿四條  本會之預/決算於每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,由委員會編造報告書,提會員大會通過後,報請指導單位備查。

第五章   附則

第廿五條  本會辦事細則,由委員會定之。

第廿六條  本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指導單位(松山社大)備查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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